工厂照明设计原则
根据产品生产特点,工业厂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。
(1)一般性生产厂房:正常环境下生产的厂房。
(2)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:正常生产或储存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物的厂房。
(3)处在恶劣环境下的生产厂房:多尘、潮湿、高温或有蒸汽、振动、烟雾、酸碱腐蚀性气体或物质、有辐射性物质的生产厂房。
根据上述的分类,应严格遵照生产条件的不同来进行工厂照明设计。
一般要求
工厂照明应遵循下列一般原则进行设计。
1.照明方式的选择
(1)对于照度要求较高,工作位置密度不大,单独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。
(2)对作业的照度要求不高,或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,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,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,宜单独采用一般照明。
(3)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。
(4)当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照度要求时应增设局部照明。
(5)在工作区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。
2.照度标准
工厂照明设计的照度值应根据国家标准GB 50034--2004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的规定选取。该标准规定了十六大类工业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。各类工厂更为具体的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还应按相关行业的规定。
3.照明质量
照明质量是衡量工厂照明设计优劣的标志。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1)选用效率高和配光曲线合适的灯具。根据灯具在厂房房架上悬挂高度按室形指数尺,值选取不同配光的灯具。
当RI=0.5~0.8时,宜选用窄配光灯具;
当RI=0.8~1.65时,宜选用中配光灯具;
当RI=1.65~5时,宜选用宽配光灯具。
(2)选用色温适当和显色指数符合生产要求的照明光源。
(3)达到规定的照度均匀度:作业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.7,作业区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.5。
(4)满足照明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要求:统一眩光值(UGR)按GB 50034-2004之规定。即一般允许值为22,精细加工值为19。
(5)采取措施减小电压波动、电压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和防止频闪效应。
(6)照明装置应在允许的工作电压下工作,在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的场所应采用补偿电容器,以提高其功率因数。
4.工业照明光源选择
光源应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选择。照明光源宜采用无极灯(无极灯祥情请参照此词条)、三基色细管径直管荧光灯、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。光源点距地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选用无极灯和细管荧光灯;高度较高的厂房(6m以上)可采用无极灯和金属卤化物灯,无显色要求的可用高压钠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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